西平县看守所-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2024-04-20 06:44:05

作者: www.anbotiyu.com

——

  一、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

  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而从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不明。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案件,究竟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进一步判断行为方式。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是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因此,如果行为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仅仅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只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规定,对于明知是他人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予以倒卖或者使用的行为,应当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关于对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予以倒卖或者使用行为的定性。

  (1)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倒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使用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的,使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处于被控制状态,其实就是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故应当依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 285条第 2款的规定,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 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方法,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85条第 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

  (2)实施前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五倍以上或具有另外的情节很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Copyright © 2002-2017 安博体育棋牌(www.anbotiyu.com)-ios电竞 京ICP备18002061号 xml